查看原文
其他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六)(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六、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

45.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可冻结、划拨的判断标准及冻结期限

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划拨;
(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登记的账户名称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3条第1款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登记的账户名称为第三人,但第三人书面确认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账户中资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第三款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3条第3款、第4款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冻结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603条第1款
603.【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6.冻结与划拨的衔接

对未冻结的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划拨。
对已冻结的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划拨,无需出具解除冻结的手续,但应当在相关文书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47.作出裁定、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

决定冻结、划拨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法院应作出冻结、划拨裁定、制作协助冻结、划拨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52.【查封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协助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承担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3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37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44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6条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的证券在证券公司托管的,协助执行单位既可以是证券公司,也可以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未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的证券的冻结、划拨,协助执行单位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
九、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14.【协助机关分工】
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48.通知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
冻结、划拨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人员应当通知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
通知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送达冻结、划拨裁定书、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第二款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
二、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2条第1款、第352条第2款、第601条
12.【依法履职的要求】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352.【查封的程序】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601.【协助执行的手续及留置送达的允许】
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49.可流通证券的直接变价

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可流通证券,执行法院也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执行法院指定的帐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20.【可流通证券的变价】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未完待续)

专题: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专题: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纪要批复汇总

ZF001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ZF002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
ZF003江苏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ZF00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ZF005最高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专题: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要点汇总

专题: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执行办案指引详解

ZF001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一)(附法律条文)

ZF002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二)(附法律条文)

ZF003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三)(附法律条文)
ZF004执行办案指引二执行前的准备(一)(附法律条文)

ZF005执行办案指引二执行前的准备(二)(附法律条文)

ZF006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一)(附法律条文)

ZF007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二)(附法律条文)

ZF008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三)(附法律条文)

ZF009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四)(附法律条文)

ZF010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一)(附法律条文)

ZF011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二)(附法律条文)

ZF012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三)(附法律条文)

ZF013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四)(附法律条文)

ZF014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五)(附法律条文)

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也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原创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